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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出台《疫情期间办理涉企案件实施办法》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疫情“大考”中理思路、抓考点   做“护企暖企”的服务者、践行者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出台《疫情期间办理涉企案件实施办法》
 
  山东法制传媒网:(朱承罡 姜菡)2022年春季,突如其来的疫情不仅威胁着人的身体健康,也让企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倒春寒”。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全面严格落实吉林省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运用智慧法院建设及吉林省优化法治化营商成果,出台了《疫情期间办理涉企案件实施办法》。
 
  一、畅通“绿色+互联网服务通道”
 
  积极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吉林)、吉林电子法院等平台,充分运用网上立案、网上交换证据、视频庭审等技术,畅通企业涉诉纠纷“互联网通道”。同时,对相关案件实行“六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送达、优先保全、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涉企诉讼事项“马上办、立即办”。
 
  二、及时处理邮寄立案。
 
  对因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立案的涉企诉讼案件,开通受理邮寄立案,同时线上指导企业实现网上快速缴费,切实减轻企业诉累。
 
  三、前移下沉解纷职能。
 
  开通并公布热线电话0431-81623275(此号码已开通呼叫转移),全天候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服务。在充分运用吉林省视频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的同时,借助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软件,提供全方位、全覆盖的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及早化解纠纷,减轻企业的诉讼负担。
 
  四、利用速裁优势,高效处理涉企纠纷。
 
  建立疫情期间涉企诉讼案件识别分流机制,充分利用速裁程序高效处理案件的效率优势,针对案涉标的不大、法律关系清楚的案件,按照规定优先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处理。
 
  五、依法保障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
 
  对于因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企业注册地等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贻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六、审慎认定合同违约。
 
  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履行的合同纠纷,依法准确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视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七、依法支持政府施政。
 
  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相关案件时,加强与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税收、用工、社保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已履行义务的,尽快删除失信信息,及时帮助企业修复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八、从快处理涉疫刑事及行政案件。
 
  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九、妥善采取保全措施。
 
  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慎用信用惩戒措施,放水养鱼,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自动履行。
 
  十、善意执行保障生产。
 
  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被执行企业,暂缓采取查控措施,全力保障其“开足马力”投入生产。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