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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未”爱发令、护“未”成长!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山东法制传媒网:(姜美辰)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给孩子讲好人生的第一课,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为孩子真正搭建起坚固、温暖的保护壁垒,是身为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进一步做好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工作,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首次向二未成年被告人家长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善家庭教育管理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小强(化名)、小石(化名)的父母在其的成长过程中未能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及行为引导,导致二被告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思想逐渐叛逆,家长无法做到正确有效监管。柳河县人民法院针对小强(化名)、小石(化名)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教育并制发《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其认真反思在履行监护、教育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注重与子女之间交流的方式方法,依法切实担负起监护教育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训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下一步,柳河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将继续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积极探索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指导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全面系统的筑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线,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