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夏琦)2月28日下午,贵州省玉屏法院对被告人向某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向某荣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向某荣分别在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工业园岔路口加油站旁公路处、玉屏侗族自治县铜仁南站路段公路处向吸毒人员别某贩卖毒品冰毒零包两次;在大龙经济开发区龙井坪路段处向吸毒人员姚某贩卖毒品冰毒零包一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为进一步加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扫除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玉屏法院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毒案件,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通过不定期组织法官到各乡镇、学校、社区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提高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营造严惩毒品犯罪、全民禁毒的浓厚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贵州省玉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