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晰)“请你配合我们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你凭什么让我跟你走?”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犯袭警罪一案。经审理查明,梅河口市某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出警调查被告人杨某某与他人在好友家因口角引发打斗一事,民警在到达被告人杨某某住所表明身份后,口头传唤其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杨某某情绪激动,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工作,并当场将民警打伤,后在民警实施强制传唤期间,将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以及手机损坏。经鉴定,被打的三名民警受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使三名人民警察受轻微伤,执法记录仪和手机被损坏,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寄语: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