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专项工作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 正文

贵州玉屏:卖卡后"黑吃黑" 两男子被公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琴 周芳)近些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的高发,有些犯罪分子买卖银行卡赚取好处费,有些更是以“黑吃黑”的方式截留不义之财,上家将违法钱款汇入其提供的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账户后,通过挂失,将账户内的钱款取出后非法占有。套路了诈骗分子,也套牢了自己。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某邀约张某出售银行卡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账从中获利,张某因为缺钱就同意了。陈某带张某来到贵阳后,张某将一张银行卡交给诈骗分子用于网络诈骗转账。网络诈骗分子刚成功骗取了8.5万元转入张某的银行账户,提现到支付宝后,支付宝被冻结无法将该笔款转出。陈某和张某心生歹念,心想反正是犯罪分子骗来的钱,索性“黑吃黑”。二人趁诈骗分子不备返回玉屏,张某先是补办电话卡,然后挂失支付宝账户,支付宝账户解冻后,二人将该笔款取出平分。
 
  玉屏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张某支付宝账户内资金非二人所有,也非代为保管或遗忘物,二人明知卡内资金是他人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支付宝账户的方式,在财产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走支付宝账户内资金8.5万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近日,玉屏检察院对陈某、张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犯罪,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将犯罪分子骗取的资金非法占有,还涉嫌盗窃罪。广大人民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自觉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了解银行卡买卖、租借的危险性,绝不将银行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以免惹祸上身。(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