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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梅:涉营商案件诉或者不诉 公开听证有答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乐佳)“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该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曾经在全国建筑设计大赛中获奖,是省检察院提出的少捕慎诉慎押四类人员之一,我建议可以对其相对不起诉。”3月12日,一场公开听证会在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举行。
 
  某国企建筑工程师汪某某为了获得荆门市一市政工程项目设计,与另外两家公司商量陪标,最终该公司中标。案发后,案件由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黄梅县公安局侦办,后移送黄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广泛听取意见,黄梅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七人,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会上,大家认为该案中汪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且作为技术人员只是听从了领导的指派制作了技术标书,犯罪情节轻微。听证人员经过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公开听证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对市场主体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宣传。
 
  涉营商主体案件诉或不诉,公开听证找答案,逐渐成该院办案新常态。
 
  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承建商詹某某,因将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用于建设的3000万资金转贷给徐某某,并获利一百余万,被警方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审查环节,案件承办人综合证据,发现该案中以高利转贷罪刑拘詹某某的行为不妥当。
 
  黄梅县检察院对詹某某拟不批捕举行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指出,詹某某因为工程项目的开发借商业银行的贷款,因短期内未派上用场,为减少公司经营费用,才将钱短期内借给徐某某,但最后这笔钱都是用于项目建设,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其次,从银行的贷款是依法依规取得,不是违法套取。最后,收取徐某某的利息只比银行贷款略高,不是暴利,且借款行为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认定为单位行为,认为詹某某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依据最高检保障“六稳”“六保”意见,及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拟对詹某某作不批准逮捕处理。
 
  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不批捕意见,避免“办了一个案子,倒了一家企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护航了民企发展,实现了双赢、多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