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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梅河口市法院公开宣判辖区内首例犯袭警罪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彦鸿)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桑某某犯袭警罪一案,被告人桑某某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到庭参加诉讼。
 
  据悉,该案是梅河口市辖区内首例犯袭警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桑某某酒后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因酒劲发作,无故辱骂、殴打他人,随后当事人报警求助。新华派出所王警官接到报警后出警,在向桑某某询问案情过程中被辱骂、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警官伤者评定为轻微伤。遂法院以袭警罪,对被告人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正式明确袭警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官寄语: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袭警行为不仅侵犯了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扰乱了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暴力袭警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严重影响人们群众安全感,也侵害了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严惩袭警行为,将袭警罪单独入刑,不仅是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防线,更是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体现着国家对人民警察的关心和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每一位公民要自觉遵法、懂法、守法,遇到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时,要积极予以配合,切勿以身试法!(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