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朱善永 张辉)当前正值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的关键时期,在国外疫情严重的情况下,任何一件走私物品都有可能携带新冠病毒,使接触者存在感染新冠病毒的极大风险,如果不严厉打击,一但出现,传播扩散,会严重危害全民身体健康。按照市委市政府打击走私贩私、防控疫情输入的相关要求,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安局、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等相关单位持续加大打击走私贩私违法犯罪力度,不断加强边境管控,维护辖区治安稳定,阻断疫情输入通道。2020年8月,市公安局、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牡丹江边境管理支队、牡丹江铁路公安处、绥芬河烟草专卖局联合行动,查获一起重大电子烟弹走私案件,共计查获和查证走私香烟15000余条,案值600余万元。
2020年6月16日,绥芬河站派出所接到举报,发现铁路站场有中方人员私自接收俄方铁路司乘夹带的货物。绥芬河站派出所副所长孙毅说,在绥芬河机务段后侧有走私行为,绥芬河站派出所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工作,经视频分析,确有中方人员与俄车司机进行物品交接。
为了打击走私犯罪、阻断疫情输入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绥芬河站派出所立即与相关部门协调,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的专案组,对该案件展开侦查,很快发现了由吕某、李某、侯某、崔某、张某5人组成的走私电子烟弹的团伙。
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缉私科副科长王磊说,经过侦查,我们发现以吕某为首的团伙,通过与俄罗斯人勾结,通过地下钱庄,将货款支付到境外,由俄罗斯人在俄采购电子烟弹,然后将采购的电子烟弹交给进境的火车司乘人员,由司乘人员在驾驶火车进境时,将火车上的电子烟弹在铁路沿线抛下,由吕某等人前去将货物取回,然后将取回的电子烟弹直接在绥芬河销售。
掌握相关情况后,2020年8月6日,经专案组研判,决定对走私电子烟弹和非法销售电子烟弹的犯罪嫌疑人开展联合收网行动。 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缉私科副科长王磊说,通过办案人员长时间的蹲守、摸排和跟踪,我们最先确定了接取走私进境货物的崔某和张某的身份,然后通过对崔某、张某的活动范围、活动轨迹、接触人员进行细致梳理和排查,最终锁定了以吕某为首的由5人构成的团伙。经过分析和研判,确定了抓捕时机,在崔某和张某接取完走私进境的烟弹返回库房的途中,首先将崔某和张某当场抓获,随后又将在家中等待接货消息的李某和侯某抓获。因吕某当时没在绥芬河,所以第一时间吕某没有到案,但是我们立即对吕某采取网上追逃等措施,最终案发后将近半年,在中缅边境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抓获,并押解回绥芬河。
目前,5人均已移交审判机关进行审理,审判结果如下:
被告人吕某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97000元;
被告人李某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81000元;
被告人侯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81000元;
被告人崔某铭,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32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7000元。
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缉私科副科长王磊说,本案走私的商品是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电子烟弹,是一种烟草制品。众所周知,烟草制品是我国重要的税源商品,在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管理规定当中也是严格管理的物品。烟草制品走私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的税收安全,是我们缉私部门重点打击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境外疫情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走私进境物品没有经过严格的检疫和消杀的过程,极有可能造成境外疫情输入和在境内的疫情传播,严重威胁绥芬河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要从事走私贩私或购买走私商品的相关活动。广大市民要提高认识,严守法律,对身边人做好宣传工作,不从事走私活动,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做有害国家、有害人民的事情,全民携手,共同筑起疫情防护的坚固屏障。(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