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这些行为涉嫌犯罪
——吉林省梅河口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出租闲置银行卡、电话卡
足不出户就能躺着赚钱?
当心!
这些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轻则面临惩戒,重则面临刑罚
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切勿以身试法
2021年9月29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知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是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赚取佣金,并因此获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依法科以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犯罪真可怕,
如何才能远离它?
法院给您支两招!
妥善保管。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U盾,不要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以免被用于非法用途。出现丢失情况,要及时挂失,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提高警惕。借卡赚钱利小,违法犯罪亏大。为了蝇头小利,将实名制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还可能成为“帮凶”、沦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人”。因此,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务必提高警惕、擦亮双眼,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触犯法律终将自食恶果
切莫贪图小利
沦为犯罪帮凶(作者: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夏政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