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夏琦)10月1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涉嫌犯保险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贵H5xx号奔驰轿车搭载杨某从岑巩县往玉屏侗族自治县方向行驶,22时许,当车行至玉屏侗族自治县新店镇新店村时与道路右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拨打其妻黄某的电话叫其赶往现场冒充驾驶员打电话报警、报保险公司,并称是其驾驶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发现黄某有冒充驾驶员的嫌疑,遂未对事故车辆进行理赔,后进行报案处理。2021年3月3日,郑某、黄某主动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2021年8月2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对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郑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综合考虑被告人郑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量刑情节。该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就是对自己及亲人的不负责任,且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郑某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错误性,对于自己因一时贪欲而走上犯罪道路悔不当初,自愿认罪认罚。
特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做文明市民,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的事实,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莫因小失大!(贵州玉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