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光复 杨金星)9月7日下午,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并作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1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玉屏县大龙街道大屯村方向沿龙凤大道往管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龙凤大道某复烤厂路口处时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到场后发现被告人陈某涉嫌饮酒驾驶,并当场查获。后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陈某血样检测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47mg/100mL,经认定,陈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全部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贵州玉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