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工作作风建设“五必须、五不得”的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关于执行工作作风建设“五必须、五不得”的规定》已经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青河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0日
关于执行工作作风建设“五必须、五不得”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作风建设,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青河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工作作风建设“五必须、五不得”的规定》。
规定要求:执行人员对于执行当事人的来电,必须及时认真接听,不得拒接或粗暴简单回应;执行人员每周五上午必须在岗接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安排外出;执行人员对于律师提出的调查令使用申请,必须及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执行人员接到对于应当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具体行踪的举报,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人员对于应当通过外出才可完成的执行事项,必须及时安排办理,不得推诿甚至拒绝外出办案。
规定指出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约谈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青河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