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贺金霞)4月22日,陕西省富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亮、贾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案,赵某亮、贾某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均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亮找被告人贾某收购银行卡、U盾、手机卡,并承诺每套给贾某1000元。2020年6 月8日,相某强找被告人贾某办理信用卡,被告人贾某以需要两张银行储蓄卡刷流水方可办理为由,让相某强与其妻子邹某霞分别用各自的身份证办理工行储蓄卡、U盾和电话卡由其负责银行流水刷单,被告人贾某获取相某强提供的两套工行储蓄卡、U盾和电话卡后交给赵某亮,赵某亮又转手出卖给山西人张某,获取利益2950元。赵某亮给贾某2000元,自己得9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亮、贾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及配套信息,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作出如上判决。(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