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湖北:(章青)3月12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办案民警等7人对一起串通投标案举行公开听证,此举拓宽了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让监督者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推进了阳光下的司法公正。
案件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重点说明了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荆门市某项目通过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在该项目挂网前2个月左右,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向荆门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交代要确保该项目中标。周某某为达到中标目的,在该项目挂网前几天,分别联系荆门市某研究院、武汉市某研究院借资质来围标串,并安排公司副总吴某某分别与这两家研究院进行具体对接。周某某、吴某某提供商务标报价,让这两家陪标单位根据其提供的投标报价来制作商务标标书,技术标由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赵某某制作,商务标由吴某某制作。2016年12月2日开标并完成评标,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以1416.58万元中标该项目。
黄梅县检察院认为,嫌疑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只是听从领导的指派制作了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标,情节轻微,同时赵某某系深圳另一企业负责人,又曾在全国性的设计比赛中获奖,属于专业人才。根据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以及“少捕慎诉”理念,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听证人员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各自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既严格依据了法律,又兼顾了情理,同时还充分贯彻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和要求。
据了解,黄梅县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建立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公开审查工作常态化开展,规范办案流程,自觉接受监督,提升不起诉工作的公信力。(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