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于昊)危险驾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行为,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针对本县辖区内发生的10起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
该院经审理查明,10起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均心存侥幸,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及农用四轮拖拉机等机动交通工具上路行驶,被靖宇县交通管理大队的民警巡逻时发现,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均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该院认为,10名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且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靖宇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拘役一至两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
集中审判结束后,10名被告人及旁听家属均表示将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合法公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核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