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迪丽努尔、吾尔尼沙)近日,新疆自治区岳普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这是岳普湖县法院审理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被告人热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在岳普湖县城喝酒后,晚上 21:30左右与妻子、两名侄女等4人乘坐阿某某的出租车回家(色也克乡3村4组),热某某坐在车辆副驾驶座位上,出租车行驶到岳普湖县艾吾再力库木西路时,被告人热某某因要求停车购物与司机阿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热某某随即动手扯拽驾驶员阿某某正在把持方向盘的手,并强行扭转方向盘,导致阿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失控,车辆撞到马路中间的护栏,造成出租车及部分道路护栏严重损坏。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热某某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强行扭转正在行驶车辆的方向盘,威胁不特定人员人生身安全,导致车辆冲撞马路中间的护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热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示接受处罚,自愿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热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法官寄语:也许有人认为热某某的不文明行为顶多是违法,达不到犯罪如此严重的程度,实则不然。你以为的鸡毛蒜皮小事,实则在危害着不特定人的安全,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及危害性,生活中切勿冲动行事。以和为贵,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多一分心平气和,少一分暴戾之气。不理智的冲动不仅会产生新矛盾,还会触犯法律,付出“自由”的代价。(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