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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福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潘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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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莫奇云 曾兰秀)近日,广西桂林市永福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某等7人开设赌场案件,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潘某、周某、韦某、李某、吴某祥伙同杨某、潘某雄、某弟、钟某(上述四人均在逃)等人作为股东,利用被告人吴某生位于广福乡某村的老房子开设赌场,通过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等方式,吸引赌博人员参与赌博。远在海南的被告人廖某得知潘某雄等人开设赌场后,则与潘某雄以“养母猪”的形式在赌场共占1股参与赌博,赌博输赢的钱和赌场“抽水”分红合在一起平均分配。该赌场每天开设两场,每场聚众二十至五十人不等,由潘某负责以“抽水”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每天赌博结束后按股份分红。5月中旬,该赌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并扣押了有关涉案物品。
 
  永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周某、韦某、李某、廖某、吴某祥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生为开设赌场赌博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此案为共同犯罪,潘某、周某、韦某、李某、廖某、吴某祥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潘某在主犯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为此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这次所审理的被告人潘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百害而无一益,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比较严重的危害,会贻误生产,扰乱秩序。在面对赌博导致的债务时,当事人有可能引发其他的社会危害,比如贩毒、或抢劫抢夺等行为,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严厉打击赌博行为,净化社会环境,永福法院责无旁贷,通过公开宣判让广大人民群众敬畏法律的同时,从中得到警醒,从警醒中学会控制,切莫以身试法,共同营造永福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广西桂林市永福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