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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福:男子盗窃不成烧屋泄愤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潘玉洁)近日,广西桂林市永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放火罪案,被告人黄某1因盗窃不成放火烧屋泄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0年5月的一天下午,黄某1跟随母亲到自家果地除草,在路上看到一户农户家中无人,于是起了贪念。无心除草的黄某1不一会就离开果地从小路绕到了该户的后门,用脚踢开后门进入屋内。黄某1将该屋楼上楼下的三个房间都翻了一遍,均未找到现金或值钱的东西。因为此次盗窃没有“收获”,黄某1心中很是不满,于是黄某1用打火机将一楼房间的床点着用以泄恨,看到房间起火后黄某1才离开现场。
 
  在房子附近干农活的黄某2看到房子冒烟,于是前往房子查看情况,发现房子着火后,黄某2赶紧和附近的村民一起将火扑灭,并电话报警及通知该屋主人房子着火的事情。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黄某2等人在房子附近发现了黄某1,因黄某1平时喜欢偷东西,并且多次放火烧过别人的房子,于是对黄某1起了疑心,将其叫到着火的房子旁询问,同时等待警察到来。警察到达现场后,黄某1否认放火的事情,后经多次询问,黄某1对其盗窃及放火的事情供认不讳。
 
  永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未盗得财物,为泄愤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盗窃罪及放火罪。黄某1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黄某1入户实施盗窃行为但未实际窃得财物,是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黄某1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案件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广西省桂林市永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