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王昆鹏)2020年10月19日一上班,被执行人新蔡县某宾馆的经营者杨某主动将房门钥匙交到了执行法官手中并说道“谢谢你们给我的一个月宽限期,房子里面的物品我已经清理搬出了,钥匙我也带来交给你们,你们可以去现场看下”。
案件要追溯到2016年,徐某将其名下的一栋4层楼房租赁给新蔡某一公司,租赁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在租赁期内新蔡某一公司又将房屋2-4层转租给他人经营宾馆,经过几次转租,现杨某使用该房屋的2-4层经营宾馆。合同到期后,徐某以书面形式通知杨某,告知房屋租赁到期,决定收回房屋,杨某没有搬出,为此徐某以排除妨碍为由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最后判令杨某停止对徐某2-4层楼房的侵害,并将房屋范围内的物品清理搬出。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杨某主动到法院说明情况。杨某表示,既然官司输了就愿意履行,但是因为楼房内物品众多,清理麻烦,希望法院再宽限其一个月时间。执行法官联系到申请人徐某,转达了杨某的想法,并劝说道“一个月时间将物品搬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且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也可以将双方的矛盾降到最低点,希望其认真考虑下”。在执行法官的说理下,徐某同意了杨某的请求。
执行法官拿到杨某的交过来的钥匙后,第一时间通知徐某查看现场,在徐某查验完现场,签下交接手续后,双方当事人都露出了如释重负的笑容。(河南省新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