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罗祎凌 刘馨阳)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案。
2019年6月,甲某(化名)将东丰县某局一份秘密级文件秘密取出交给乙某(化名),乙某将文件内容进行扩散。经吉林省国家保密局鉴定,甲某、乙某所非法获取的文件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以秘密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东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全民保密法治意识,为维护国家安全构筑起坚固的人民防线。(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