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陈刚 曾兰秀)近日,广西省桂林市永福县法院运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毛某庭、毛某明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一案,该院院长曹光华担任审判长,永福县检察院检察长邓锦波出庭支持公诉。
2013年至2015年间,在毛某、白某卡(均已判刑)纠集下,被告人毛某庭、毛某明与他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威胁和堵路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初,毛某纠集毛某1、毛某勤、毛某某、毛某桂(均已判刑)、被告人毛某庭、毛某明等村干部及村民,以修路为由,组织本村村民开会商量向受害人韦某初索要18万元修路费,并于同年3月4日,被告人毛某庭、毛某明及该村部分村民在毛某的组织下到韦某初果场,用车辆堵路并将路挖断的方式,胁迫韦某初赞助18万元用于村里修路。经公安民警和政府干部调解后,双方未达成协议,韦某初为避免柑橘运不出去造成损失,于当晚支付10万元,运输柑橘车辆方能通行。次日,韦某初再支付8万元,并和该村村民重新签订了一份每年赞助3万元用于修路的协议。案发后,毛某等人与被告人毛某庭、毛某明一起对韦某初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韦某初的谅解。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永福县检察院检察长邓锦波依据法律与本案犯罪事实发表了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合议庭经评议,结合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开庭前主动全额缴纳了罚金及其他具有悔罪表现的情节,采纳了永福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庭当庭宣判:1、被告人毛某庭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被告人毛某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永福县司法机关坚决严惩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切实推进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安居、安业、安心,让人民群众在法治永福、平安永福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广西省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