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杨蕾)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案件详情:2016年,徐某在桦树村附近擅自改变323平方米林地,用于私开参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林业局于2018年5月16日发现上述事实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徐某作出罚款3230元和将非法占地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但徐某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中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于是二道江区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二道江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准予强制执行。
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徐某将罚款尽数缴纳,并及时清理了非法占地,恢复森林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