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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宣判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武小雅)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被告人于某正在张贴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时被告人于某已张贴6册法轮功周刊和27份法轮功期刊,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查出10册法轮功周刊和12份法轮功期刊。后,警方在被告人于某某的住处搜查并当场查扣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反宣人民币、各类书籍、电子产品类法轮功宣传品432件。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非法大量印制、散发“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抗拒国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取缔,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寄语:
 
  邪教组织往往利用部分群众知识文化水平不高的特征,采用各种手段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