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龚自飞 杜典高)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冉某、安某等人与德江县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虚假诉讼民事监督系列案,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裁定。
案情回顾:2013年,项某、胡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高额利息,成立寄卖行从事放“高利贷”活动。借款时,寄卖行按照每月利息5分扣除了当月利息。因寄卖行不具备小额贷款发放资质,项某、胡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德江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时以月利息5分并扣除“砍头息”,后将利息计入本金,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通过诉讼方式将虚增借款金额合法化。
沿河检察院审查认为:德江县某某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以月利息5分放贷,并扣除“砍头息”,借款人超期未偿还借款本金的,该公司将5分的月利息转为本金,通过胁迫手段要求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起诉至法院,其诉讼行为属于虚假诉讼,遂向德江县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
民事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导致社会失信和道德滑坡。沿河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部署,成立专项办案组,办理了民事虚假领域案件13件,并向遵义市凤冈县检察院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1件。严厉打击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