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侯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就算说的再精彩、请再好的律师也是徒劳,这是很多当事人总结出来的经验。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左右审判结果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但在紧急情况下,证据存在灭失风险怎么办?
2020年7月24日上午,当事人高某行色匆匆地来到梅河口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了一份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书。经了解得知,前不久高某家中失火,在拨打火警电话后,消防机关虽然很快赶到,但由于相关施工单位在该小区施工阻塞消防车辆前进,导致灭火延迟,损失较大。因高某无法调取消防机关的执法记录仪及行车记录仪内容,且上述内容随着时间推移存在灭失风险,遂提出诉前证据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仔细分析并充分借鉴外地法院先进做法的情况下,果断及时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权证据保全作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有着重要意义,本案是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下一步,梅河口法院也将持续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深化供给侧改革,还原事实真相,提高审判效率,努力提升权利人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需满足哪些条件?
1、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间需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4、申请法院是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