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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雁山区法院:强制清场 善意文明执行助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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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刘军 奉仰鸿)近日,广西桂林市雁山法院对以物抵债的13个商铺共计2776平方米场地进行执行强制清场,清场过程中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穿始终,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获悉,2013年8月桂林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因发展需要向桂林某银行借款86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赵某用其名下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崇信路13个商铺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桂林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归还银行借款本金8080万元及利息,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该公司未能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雁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雁山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对上述抵押物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一拍、二拍均流拍,变卖也未成功,银行为减少其经济损失向雁山法院申请以物抵债,该院依法裁定将上述商铺以4406万元抵债给银行。
 
  在该院准备将上述商铺全部移交给银行时,各商铺经营者均以其与案外人祝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欲阻碍执行行为,不愿意将商铺归还给银行。经查明,象山区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祝某在2014年1月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于银行设立抵押权时间,则无法享受“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且祝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法院判决已解除,祝某应当归还上述商铺及支付租赁费用。由于祝某一直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归还义务,且继续使用转租,上述商铺经营者与祝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定效力。雁山法院将上述材料收集整理后,分别与各经营者示明,并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后由于银行综合考虑,同意只要各商铺经营者按时交纳租金,并配合交付商铺,则可以继续使用商铺,约定各商铺经营者从2018年起将租金交付给银行。
 
  但是,各商铺经营者从2018年起并未与银行签订租赁合同,也未支付过任何租金,银行为便于整体处置上述商铺,多次通知商铺经营者停止使用并交还商铺,均未果。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向雁山法院提起强制清场的执行申请。2020年5月,雁山法院向经营者下达限期迁出商铺通知书,逾期不迁出的将依法强制执行,银行也向此前法院交付的商铺经营者发出停止使用商铺通知书。
 
  由于各经营者仍拒不迁出商铺,该院考虑到如果不采取强制执行行动银行的损失将继续扩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将持续进行,则组织执行干警对商铺进行强制清场。当天,执行干警首先与各经营者进行沟通,再次劝说其主动迁出,但各经营者依然以其与祝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搬迁。为停止不法行为,法院通过封锁配电房进行强制断电,关闭水源总闸进行断水。经过一小时左右的断电、断水,各经营者纷纷派人找到执行干警、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愿意主动迁出,并提出申请希望银行再给予一定的时间和恢复通电、通水。执行干警看到各经营者态度转变后,也考虑到因疫情影响商铺经营存在的现实困难,为减少各经营者的损失缓解其经济压力,执行干警劝说银行发挥国有企业的担当精神,再次给予商铺经营者一定的时间提高经济效益。银行最终同意经营者最迟于2020年6月30日前搬迁。如果逾期不搬迁的,将以侵占国有资产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最后各商铺经营者向法院提交主动迁出商铺承诺书,并开始准备迁出事宜。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未履行生效裁判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具有一定强制力,以强有力的手段打击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规避执行行为。但在执行过程中,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疫情期间助力企业经营者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该院贯彻执行《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既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