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徐强)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麻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8年6月某日,被告人麻某在安徽省临泉县其超市内卖给徐某600元的毒品海洛因(俗称黄皮)。2019年10月张某向麻某求购毒品海洛因,麻某随后与他人联系购买毒品。张某付款后,麻某让女儿祁某携款去取黄皮。祁某将毒品交给麻某后,麻某又自行在其中掺入家中存放的四五克毒品海洛因,并和祁某一起往毒品中兑水少许。麻某和张某在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两包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38.14克。经鉴定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麻某伙同祁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购买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毒品数量问题,被告人麻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应认定为查获时称重的数量,即38.14克;被告人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应扣除麻某自行掺入的毒品海洛因数量。麻某自行掺入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仅有麻某的供述,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认定为33.14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麻某起主要作用,应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祁某明知麻某贩卖毒品而受麻某指使帮助麻某购买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麻某曾因贩毒被刑事处罚,再犯毒品犯罪,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麻某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且收取毒资后交予被告人祁某,由祁某取回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既遂。本案属于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对麻某从轻处罚,对祁某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本案中二被告人系母女关系,两人既贩且吸。一旦染毒,终身戒毒;一人染毒,全家受苦。奉劝大家切莫沾染毒品,误入歧途,远离毒品,享受阳光生活。(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