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湖北:(陈红英 刘乐佳)“真的很感谢检察院的帮助,这两万块的救助金让我们再次看到了希望......”年近七旬的张月娥对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勇激动地说。
3月23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对三名需要救助的贫困被害人家属发放了救助金。
事情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1月23日,黄某柱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湖北省黄梅镇人民大道往杉木乡方向行驶,当行至黄梅镇人民大道向城东车站分岔路口,遇同向行驶的陶松舟(系张月娥的丈夫)骑行人力三轮车左转欲入该分岔道路,黄某柱加快车速并往左打方向,欲超越人力三轮车,黄某柱的摩托车左侧保险杠撞上陶松舟的人力三轮车,导致陶松舟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陶松舟被送往医院治疗。2009年5月20日陶松舟因严重颅脑损伤致其成为植物人生存状态。2009年9月10日,黄梅县法院以(2009)梅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由黄某柱赔偿陶松舟各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扣除黄某柱已支付的21000元,黄某柱还应向陶松舟支付35万余元。但黄某柱一直不履行支付义务,同年陶松舟向黄梅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黄某柱下落不明,未能执行。
2019年5月14日,陶松舟的法定代理人张月娥到黄梅县检察院控申部门申诉,请求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黄梅县法院执行(2009)梅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保障其合法权利。张月娥称,其丈夫陶松舟已于2011年去世,期间为了给陶松舟治病,向外借债30多万元钱。时至今日,还有10多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此事已经过去了十年,合法权利一直未能得到保障。她自己目前和儿子儿媳、孙儿孙女一起共同生活,年老多病。2016年因不慎导致家里失火,将其烧伤,本来贫困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在申诉的过程中,张月娥的情绪表现的很激动,双手颤抖,不停地抹着眼泪。接访人员及时向她递上热茶水,递上纸巾,不停地宽慰她,说理释法,张月娥激动的情绪才有所缓解。办案人员耐心听取了张月娥的诉求,并将其递交的申诉材料仔细审查后,认为符合受案的条件,立即在网上办案系统上办理了登记受案,并向张月娥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民行部门办理。
办案人员经审查认为,像张月娥这样的因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2019年5月15日办案人员专门到张月娥所在的黄梅县镇西河桥社区进行调查,经走访社区干部了解到张月娥的家庭状况后,告知张月娥享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并为其进行司法救助的申报工作,同时建议社区给予张月娥家庭相关的帮助。
此次疫情期间,该院多次联系主管部门,争取早日将救助金申请下来,及时发放。3月23日,该院收到救助金后,第一时间向张月娥发放救助金2万元,向其他两名刑事被害人家属各发放救助金5000元。
该院负责司法救助的检察官介绍:“由于疫情影响,各家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让收入原本就微薄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救助金的发放能够缓解生活来源不足的问题,筑牢困难被害人基本生活“保障网”,也可以帮助他们及时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恢复农业生产。”(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