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何博伦)为进一步推动诚信制度化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在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由于疫情影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一改现场活动宣传的普法模式,以“维护权益,向霸王条款说不”为主题开展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线上宣传活动。
为了提高消费者法律、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通化县法院深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线上微信、微博作为主阵地,开展“维护权益,向霸王条款说不”网络宣传活动,以在线问答的模式引导广大消费者了解霸王条款,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在日常生活中,随着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展,“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折扣商品概不退换”等貌似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实都是霸王条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霸王条款”就是排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这些霸王条款真的有效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预付式消费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于合同的条款,只有司法部门依法享有解释的权利,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自己的单方理解,其“解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商家对“折扣商品概不退换”这一行为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面对霸王条款的恣意横行,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记得理清法律法规,收集好电子小票、发票、录音录像、网上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维权证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1.拨打12315热线电话;
2.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
3.登录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4.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
5.涉及侵权的,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