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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上的战“疫”吉林通化法院“云审判”力保诉讼服务“不打烊”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姚博予)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人民法院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的智能化网络诉讼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调解等线上诉讼活动,通过“云审判、云服务”,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确保疫情期间服务群众“不打烊”。
 
  战“役”(2020年2月10日)
 
  这是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件。2018年,杨某某在自家红松林地里种植甜玉米100多亩,同年8月,某乡政府以违法种植为由,在没有给杨某某任何书面处罚的情况下,强行将甜玉米铲除,同时砍伐660株红松幼树。杨某某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上级政府做出复议决定书,认定某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随后,杨某某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某乡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某乡政府不予理会。杨某某无奈,起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要求某乡政府赔偿个人损失10万元。
 
  案件承办法官蔡宏超在年前就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过多次沟通疏导,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案件几乎接近尾声,但疫情突发,法院干警也投身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中,为了保障防疫办案两不误,蔡法官选择趁热打铁,在值班结束时通过电话调解、线上调解的方式推进案件办理进度,一次次不懈地努力,终于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也打开了原告的心结。
 
  考虑到现在是疫情非常时期,为了尽量减少人员流动与聚集,经与原告积极沟通,最终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蔡法官采用微信方式向原告杨某某释明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向他进行了送达,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战“役”(2020年2月17日)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河北省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与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药品买卖期间,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按照买卖合同向河北省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药品。2019年1月17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河北省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尚欠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货款1237042.4元。随后,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又向河北省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供货两次,合计价款233508元。两笔货款合计1470550.4元。期间,河北省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曾给付货款463611.6元,并支付预付款34813.9元,共计498425.5元。河北省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尚欠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货款972124.9元。由于通化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
 
  案件的被告远在河北省保定市,承办法官周景全临时发起案件微信群,让诉讼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微信平台参与庭审,开庭现场只有法官和书记员,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自家中或办公室用手机登录微信,通过微信群清晰的视频窗口,语音功能畅通交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权、辩驳意见、调解意愿。
 
  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群”沟通,周法官向双方摆清相应的法律、事实问题和现实情况,努力促成双方灵活变通调解方案,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方案。原告的回款目的通过法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得到法律保障,被告则通过分期付款减少了自身资金流转压力,为疫情过后企业轻装上阵做了准备。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庭审过程表示满意,并向周法官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战“役”(2020年2月20日)
 
  这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2005年末,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原告于某起诉来院,诉称婚后二人经常吵架,没有办法正常沟通,并于四年前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夫妻关系,但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同时登陆“云间网络庭审系统”,在该平台上选择开庭的案件,点击“进入法庭”按钮进入庭审界面,在法官主持下,通过在线的方式顺利地完成了宣读起诉状、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流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双方通过平台在线完成了开庭笔录核对,确认、签字环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于某2019年初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未满两年。且对自己的主张,于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之所以能做到诉讼服务“不打烊”,得益于通化县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把审判执行搬到网上,“互联网+司法”的新体验不仅大大方便了当事人,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维护诉讼参与人及法院干警的安全、健康,而且用技术手段保障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