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内蒙古:(王志勇)2020年2月14日,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2月8日17时许,家住赤峰市松山区的刘某某在未取得疫情防控期间小区出入证的情况下,欲与其母、其女友外出小区,被疫情防控人员和民警劝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辱骂、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辱骂、撕扯民警,妨碍疫情防控秩序,阻碍民警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对刘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后,松山区检察院立即对该案提前介入,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妨碍疫情防控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疫情防控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当日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