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近日,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唐某甲、陈某甲、陈乙等16人聚众斗殴案,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审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玉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余某、唐某甲、陈某甲、陈乙等16名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该院起诉书指控:余某、唐某甲、陈某甲因经济纠纷,分别组织李某甲、陈丙、吴某甲、李甲与倪某、肖某、代某、杨甲、杨乙、刘某甲、田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导致两人轻伤;谢某甲帮助唐某甲召集人员,陈乙为聚众斗殴提供工具,上述16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9年9月4日,玉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甲、余某、唐某甲、陈乙等16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除被告人田某外,其余15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24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