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刘晨 高琦 季从军)民间流传“人死债消”,很多人认为欠债人去世,所欠债务也就不用还了,死者家属拒还欠款,债主也只能自认倒霉。甚至有人为逃避巨债,“一死了之”。
然而,这种说法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人死了,债务仍然存在,不消,也消不了。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某村全某在种植人参过程中让其妹夫李某、参地管理员胡某到参保农资商店赊购农药、化肥共计142305元,后全某于2019年4月2日病故,未留遗嘱。全某种参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参保农资商店认为全某的妻子、女儿、儿子为遗产继承人,要求金某、全某的女儿、全某的儿子偿还欠款。
裁判结果: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参保农资商店支付农药、化肥款142305元;二、驳回参保农资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某生前种植人参作为家庭经济收入,在参保农资商店赊购农药、化肥共计142305元未偿还,金某作为全某生前合法妻子且继承全某遗产,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参保农资商店对全某的女儿、全某的儿子继承全某遗产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全某的女儿、全某的儿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