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高彦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一男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转让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主犯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犯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5月30日,法院依据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对刘某生产的5000立方米沙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并明确告知刘某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抵押、变卖或作其他处分。2016年6-8月期间,刘某却伙同女友王某擅自将上述被查封财产非法转让变卖。2019年8月,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局民警将刘某抓获。
二道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依法惩处。结合被告人刘某、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知识小贴士:
财产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便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分,否则将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法律至上,切勿藐视司法权威,触犯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