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龙均芸)11月29日,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监督县人社局移送的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获一审生效判决,被告人伍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回顾:2018年9月,天柱县检察院在开展“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中,发现伍某某创办的公司在实施农村旅游开发项目时,拖欠了56名工人工资10多万元,收到县人社局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仍拒不履行,于是该院向县人社局发出了《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案件移送后,天柱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侦查,该院随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天柱县公安局将伍某某抓捕归案后被天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在审查起诉中,为了维护民工权益,帮助早日兑现“血汗钱”,检察官多方有效开展工作,伍某某终将所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取得了工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将伍某某的逮捕措施更为取保候审,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伍某某遂被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近年来,天柱县检察院聚焦主责主业,主动担当作为,始终高度重视拖欠民工薪金案事件,工作中善谋举措:一是发挥好批捕、起诉等职能,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原则,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二是加强与县法院、县人社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拓宽重大案件线索摸排渠道,强化犯罪线索移送和立案监督的落实;三是为欠薪当事人搭建协商和解平台,推动农民工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