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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沿河:两起注水牛肉案被告人承担“天价”惩罚性赔偿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冉茂弟)近日,由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告认罪服法情况下, 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被告袁某龙、黎某燕在市级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3万元。田某前、杨某霞在市级媒体发表
 
  赔礼道歉声明,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万元。以上两起案件共计公益惩罚赔偿金93万元。法院依法公告调解协议,现公告期限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况下,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送达被告,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前,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袁某龙、黎某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袁某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判处黎某燕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2万元。田某前、杨某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田某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2万元;判处杨某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2万元。
 
  案情回顾:袁某龙、黎某燕夫妻两人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在该县民族风情街城北农贸市场售卖注水牛肉。袁某龙在该县周边乡镇购买活牛,并在购买第二日凌晨在县城老农贸市场自己家门面内将牛宰杀,在宰杀前和宰杀的过程中袁某龙通过用水管给牛注水,增加牛肉重量,袁某龙、黎某燕二人销售注水牛肉,从中获利,在此期间,二人销售总金额达103028元。田某前、杨某霞夫妻两人自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在该县民族风情街城北农贸市场售卖注水牛肉。田某前在该县周边乡镇购买活牛,并在购买第二日凌晨在县城老农贸市场自己家门面内将牛宰杀,在宰杀前田某前通过用水管给牛注水,增加牛肉重量,田某前、杨某霞二人负责销售注水牛肉,从中获利,在此期间,二人销售总金额达121933.6元。以上被告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销售注水牛肉不符合国家安全产品标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