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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法院“从快”、“从简”完成首例认罪认罚速裁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于丽娜)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首例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通化县人民法院即时立案,当日开庭,并当庭宣判,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案从立案到审结用时1日,是近年来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最短的一次,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日前,通化县人民法院认真学习领会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制度的深刻含义和立法本意,积极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沟通,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具体应用问题上达成了工作机制,在贯彻落实认罪认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注重办案效率的提升,在保质保量前提下,将“从快”、“从简”原则贯穿办案始终,简化办案流程,确保实现简案快速,繁案精审。
 
  今后通化县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通化县公、检、法、司四部门研究制定的速载程序工作机制,在审理速载案件中坚持以下工作机制:
 
  一是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载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载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二是对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载程序。三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速载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四是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影响定罪量刑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五是适用速载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公诉人和审判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六是适用速载程序审理案件,尽量做到集中开庭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