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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玉屏检察院对两名涉案少年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许维 罗先芬)近日,贵州省玉屏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人高某、姚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案情回顾: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高某(案发时16岁)、姚某(案发时16岁)与吴某等人骑摩托车从岑巩县到玉屏县大龙镇夜市街吃宵夜,途中,吴某等人将高某、姚某的摩托车骑走,高某与姚某吃完宵夜后想回家,但无车回家,二人联系吴某未果后,于当晚凌晨1时许,到大龙镇某小区将他人停放的两辆摩托车骑走。因为害怕家人发现盗窃的摩托车,犯罪嫌疑人高某、姚某将盗窃的摩托车以400元价格卖给流动收废旧的人,所得钱款被用完。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共计1700元。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高某、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高某、姚某在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5日。
 
  检察官认为高某、姚某初中毕业不久,刚满16周岁,刚踏入社会,因涉世尚浅,法律意识淡漠,因摩托车被人骑走无法回家才实施盗窃行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经了解两名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殴打他人,系对方先动手打两名嫌疑人,两名嫌疑人后还手,没有造成对方伤情,主观恶性不大,两名嫌疑人现在均有监护条件,拟对两名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均对拟作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无意见。
 
  本院认为,两名嫌疑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但鉴于两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殴打他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两人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该院对两名嫌疑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对两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对两名嫌疑人作了深刻的法治教育,高某、姚某都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一定会遵纪守法,在考验期内服从监管,自己努力工作,为家里减轻一点负担,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检察官提示:【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在考验期结束之日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