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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柳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邹迪)2019年12月6日上午,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11年以来,纠集于某某、陶某某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以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皇冠大酒店为主要聚集地,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经常纠集在一起,尤其是在2015年以来,以暴力、威胁手段在通化县区域内多次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历次犯罪及违法活动均由刘某某纠集指挥,于某某和陶某某等人积极参与。刘某某、于某某、陶某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语言威胁、阻碍施工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刘某某非法剥夺三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某、陶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系共同犯罪。刘某某两年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刘某某作为永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刘某某、许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组织、指挥作用,并获取全部利益,于某某具体组织实施阻碍施工并索要钱财,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均为主犯,陶某某受人指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在骗取贷款罪共同犯罪中,陶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为从犯,应从轻处罚。刘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陶某某、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陶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抽逃出资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五万元。
 
  被告人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陶某某犯骗取贷款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从立案到宣判该案仅经过36天,期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加班加点查看卷宗、反复研判,从案件证据材料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再到法律适用,以严谨的办案态度认真对该案作出评判。我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对损害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的黑恶势力绝不姑息。柳河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打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