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廖婷)12月5日,广西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恶势力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秦崇发、关明九、秦树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秦崇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关明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树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秦崇发、关明九、秦树息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等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秦崇发退赔被害人桂林某勘察院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秦崇发、关明九共同出资,在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中心环线C段靠云塘村的管道上铺设水泥,硬化地面,用以收取摊位费,并安排被告人秦树息负责管理摊位,但因摊点位置不佳,并没有摊主愿意在该段水泥地面上摆摊经营。2018年初,被告人秦崇发、关明九与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原副主任科员陆永和(另案处理)商议,让陆永和安排城管队员驱赶在中心环线C段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摆摊的商贩,但对被告人秦崇发等人硬化的水泥地面上的摊位不做清理,以便收取摊贩的摊位费,陆永和当即表示同意。2018年3月起,被告人秦崇发、关明九、秦树息多次和陆永和配合,将摆摊的商贩驱赶到被告人秦崇发等人硬化的水泥地面上,再向摊贩非法索要“摊位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2013年底,桂林某勘察院的勘探施工队在对桂林市雁山区中心环线云塘村与莫家村交界处的相思江河道进行勘探施工时,遭到被告人秦崇发组织的多名云塘村村民阻工。被告人秦崇发以勘探队施工过程中将要在桂林市雁山区云塘村的水田里打孔为由,向施工队索要“补偿款”22000元。2014年7月,桂林某勘察院因勘探工期将近,为保证按期完成施工项目,该项目负责人陈某无奈向被告人秦崇发支付20000元。被告人秦崇发将赃款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崇发、关明九、秦树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秦崇发、关明九、秦树息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是雁山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判处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有效打击地方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使为害一方的恶势力受到法律严惩,有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下一阶段,该院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打高压态势,严格依法审理涉黑涉恶案件,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新高潮,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广西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