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近日,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三名男子犯非法狩猎罪,被当庭判处罚金共计8000元。
今年8月的一天,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的唐某东等三名男子相约去山里猎捕山蛙食用,随后,唐某东等人来到广西花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小溪捕获山蛙共计60只,第二天早上被保护区管理者巡查人员查获,该案随即被移送至当地森林公安局处理。
11月12日上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等三名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该三人的违法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考虑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
现场宣判:被告人唐某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 被告人唐某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姚某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主办法官提醒,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青蛙、麻雀等行为不对,但是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