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陕西:(贺金霞)三名“假记者”,两名服法,一人漏网,在富县轰动一时的“假记者”案件,如今又有新的消息。“漏网之鱼”——申某宝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富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宝多次结伙向企事业单位进行敲诈勒索6次,其中3次涉案金额45000元,此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媒体上曝光对他人不利的信息为要挟,多次向他人索取财物人民币4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申某宝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交纳罚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申某宝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陕西省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