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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区法院执行局篇之“爱的代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董雯 马佳妮)男女热恋时不分你我,分手时“明算账”,到底恋爱期间对方赠与的钱财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听听法官如何解释。
 
  男女热恋时你侬我侬,看雪看星星看月亮,能从诗词歌赋谈到人生哲学,分手时闹的鸡飞狗跳,恩断义绝的现象屡见不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难免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小到一起吃饭、看电影、送礼物,大到感情稳定了购置车子、房子。但当感情破裂以后,起初的美好便不复存在,而付出较多的一方就会觉得自己人财两空,想要回曾经自己赠与对方的钱财。近期,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执结了这样一起关于前男友诉女友婚约财产执行案件。
 
  51岁的康某(化名)与40岁的小薇(化名)均系离异,2016年1月末2月初,单身的他们通过他人介绍相识,一见钟情,并互生好感,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3月,应小薇要求康某为其购买了一辆奔驰梅赛德斯牌轿车。2016年4月,康某又出资为小薇购买了一处房屋,购买房屋的资金尚有部分系小薇公积金贷款,康某每个月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给付小薇用来偿还公积金贷款,并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
 
  可惜好景不长,在相处的过程中日渐暴露出的矛盾,致使两人关系破裂。康某认为他之所以答应给小薇买房、买车共计花费100多万元,是基于结婚的目的,为了将来共同生
 
  活创造的优越条件,而现在两人感情不和,没能结婚,小薇理所应当将其出资购买的车子和房子还给他。而小薇则认为,康某在恋爱期间以追求、取悦她为目的自愿赠与房子和车子,且双方并无婚约,不应当返还。两人闹的不可开交,康某一纸诉状,将小薇告到了法院。
 
  无论是彩礼还是赠与,都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钱财,但是两者的需担负的法律责任却截然不同。然而,在给予财物时,碍于传统观念和中国国情,对给付财产的性质大多不会进行明确规定,以致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对于给予的财物属于彩礼还是赠与,往往会产生激烈争议。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单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
 
  那么对于上述案件,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康某与小薇曾存有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以最终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原告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台奔驰牌轿车;出资50万购买了一处房屋;出资5.75万元偿还了被告公积金贷款;出资22.45万元用于房屋的装饰装修,合计108.2万。康某在恋爱期间出资购买房屋、车辆等支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即基于将来共同生活才进行的给付,属于传统意义上“彩礼”的性质。给付婚约彩礼一方往往系基于情感利益而产生的高度信赖,进而进行具体财产的给付行为,而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其成就条件就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在双方无法履行婚约、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接受婚约彩礼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因房子和车子都登记在小薇名下,故法院判令小薇立即返还康某108.2万元。
 
  小薇不甘心,认为自己也付出了感情、时间,但到头来还背负一百多万元欠款,遂迟迟不肯返还。康某拿着该判决,于2019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东昌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迅速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小薇银行账户财产,并查封、扣押该案争议房屋、车辆,小薇未申报财产、且未能履行义务,康某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房屋及车辆。东昌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其工作单位送达执行手续,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而后小薇主动到法院进行调解,承诺20日内偿还康某108.2万元。毕竟爱过一场,康某自愿放弃部分财产,要求小薇一次性偿还100万元,其余不予追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薇履行100万元的还款义务。经过了两个半月,这场感情纠葛最终落幕。
 
  执行法官提醒广大单身人士:
 
  恋爱中要保持理智,不要一时头脑发热、心生爱慕,用物质来换取好感,也不要用金钱来衡量感情的轻重。恋爱虽美好,婚姻需谨慎,且行且珍惜。(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