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李群霞)近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公职人员被告人付某国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审理后对付某国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21日,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付某国在曾因醉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期间再次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轿车。22时25分许,行至G326国道线91公里+500米处,被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沿河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付某国血液酒精含量为110.11mg/100m1(等于或大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检察官释法:被告人付某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应从重处罚,但因付某国到案后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检察官提醒:醉酒驾驶,不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更是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群众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上路,上路开车不喝酒。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更是应当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一旦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