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高彦辰)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件损害物较为特殊,是原告芦某父母的合葬墓。
基本案情
原告芦某的父母于2002年、2013年相继去世,二人合葬在通化市五道江镇某山场内,由当地村民负责看管,坟堆标记明显。2017年10月芦某怀着沉痛的心情去扫墓,却发现墓地不翼而飞。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合葬墓被通化某电力公司建设发电站所毁,公司声称早已发放过迁坟通知及迁坟补偿,双方僵持不下,诉讼至二道江区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到事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芦某父母的合葬墓确实因电力公司建设发电站所毁。电力公司在2017年施工,2018年才登报发出公告。法官表示,墓地是一种蕴含人格因素的特殊物,承载着近亲属对已故亲人的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墓地受损,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有财产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经法院判决,被告通化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芦某(含其他直系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整。(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