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赵彦伟)交通肇事罪本是过失犯罪,我国刑法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处罚上是有所区分的,对于过失犯罪,考虑其主观的过失性,相比故意犯罪或暴力犯罪等处罚相对宽容。交通肇事本为过失犯罪,但在肇事后又为规避法律的处罚而找他人“顶包”,那么在主观上与普通的过失犯罪又降低了社会的容忍度和理解度,又将他人生命置于何顾?
日前,临江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案发当晚21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姜某所有的小型轿车,车载姜某,行驶中与相对方向轿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后交警现场向徐某及姜某核实谁是驾驶人时,被告人徐某表示其乘坐的是副驾驶,姜某称自己是驾驶人,整个处理事故及询问过程中,徐某均未承认自己是事故时的驾驶员,致使民警带领二人到医院抽取血样,随后回交警大队询问调查时,徐某仍未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姜某依旧称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次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及姜某才主动到交警大队如实陈述。案发后,徐某积极筹钱赔偿死者及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肇事后由同车姜某冒名顶替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