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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充分发挥执行威慑力,执结一起标的额2200万元的案件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王新)10月24上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将印有“一心为民服务,公正廉洁执法”的锦旗和镜匾送给了中原区法院执行局,感谢执行员高效执行,为他们追回大额贷款。
 
  事情源起于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与河南某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康公司)、河南某医药药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药药材公司)、河南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张某红、尚某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16日,被告某康公司与原告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2500万。同日,原告与某某实业公司、张某红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某某实业公司、张某红作为抵押人分别同意以自己名下位于郑东新区的7处房产、位于郑东新区和光街的2处房产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原告还与某医药药材公司、张某红、尚某晟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某医药药材公司、张某红、尚某晟作为保证人自愿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5月19日,被告某康公司向原告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委托原告将2500万元付款至其他公司账户。同日,原告按照上述申请向某康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
 
  当日形成的借据载明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年利率4.7850%。贷款到期后,某康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7年11月2日,某康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156万余元。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将主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5名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19日,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到中原区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由执行员宋涛具体办理。仔细阅读卷宗后,宋涛发现该案标的额巨大,他跟团队里其他人员商量后确定了执行方案。在第一次查控过程中,他们只发现某医药药材公司一个账户有少许余额,其他几个被执行人账户上均没有余额。
 
  为了督促主债务人履行义务,宋涛在查控后多次电话联系某康公司,某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再承诺尽快还款,但始终没有实际行动。考虑到标的额比较大,债务人筹钱有一定难度,宋涛决定一边等主债务人筹钱,一边不间断地通过查控系统查询5个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准备将抵押房屋纳入司法拍卖程序。在此期间,宋涛每隔一段时间就发起一次查控,期间共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十几个银行账户,每次查控结束后,宋涛都仔细核对银行流水,从中发现蛛丝马迹。通过核查,宋涛掌握了被执行人更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了快速执行,他便对这些新发现的账户逐一进行查控。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终于发现某医药药材公司有一个银行账户在被查控前有几笔大额资金过账,于是宋涛依法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
 
  某医药药材公司这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他们立即找上门来“理论”,他们认为应该先由主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是先由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不应该冻结他们的账户。鉴于此,宋涛向他们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后果。听了讲解,某医药药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彻底明白了法律上的担保责任,表示如果再有款项进账时,法院直接扣划,公司完全配合。
 
  过了一段时间,宋涛再次查控时发现某医药药材公司账户有1770万余元,于是他第一时间进行了扣划。扣划完毕后,某医药药材公司主动与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进行了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被执行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92万余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和解除对尚某晟、张某红的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3月15日前被执行人归还利息272万余元、迟延履行金85万余元。
 
  拿到剩余本金后,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到法院执行局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法院屏蔽有关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尚某晟、张某红的限制高消费令。一起标的额2200余万元的案件圆满结案。
 
  10月24日上午,为了表达对执行干警的谢意,广发银行郑州嵩山路支行向执行员宋涛和执行局分别送来了锦旗和镜匾。(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