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李东 李娟)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可见,在财产犯罪中,退赔是弥补被害人损失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退赔效果难以实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克服重重困难,成功执结一起盗窃犯拒不退赔财物的案件。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陈某伙同赵某(已判刑)预谋盗窃后,先后9次在遂平县入户盗窃,共盗窃现金35572元。后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盗窃罪向遂平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最终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9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5572元。后遂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承办人在受理该案后,首先向该案主审法官了解详细的案情,得知陈某现在豫南监狱服刑。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陈某的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有一辆的新能源电动汽车,银行账户有存款遂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但该账户余额不足,不够执行。最后,承办人又联系陈某亲属做其家人思想工作,向他们讲明利害关系。经过反复释法明理,陈某亲属最终一次性将案款履行完毕。
法院收到案款后,立即通知9名受害人前来领款,可是在通知时,部分受害人因手机号码更换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承办人遂联系受害人所在的乡政府有关人员,希望在他们的协助下能够及时联系上受害人。目前,9名受害人已陆陆续续前来领取赔偿款。(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