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湖北:(陈亚平 肖之云)近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会议精神有关要求,成功办理一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2019年8月以来,该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精神对22名涉民企业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初查。驻所检察人员在摸排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系某养殖场法人代表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采矿被逮捕,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首先与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积极联系沟通,了解袁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是否认罪、悔罪,侦查取证是否合法等情节;随后听取袁某某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实地查看了解了民营企业某养殖场的运行情况;走访了袁某某所在村、镇,听取了村镇意见,查阅了某养殖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向看守所主管民警了解、调查核实袁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现实表现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况;最后,召开了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达成共识,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主动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总体表现良好。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认罪认罚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符合条件,不需要继续羁押,该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黄梅县公安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为袁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法律监督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