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廖婷)10月16日上午,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王谦、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毛秀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毛秀德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两人退交的暂扣在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犯罪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谦:一、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谦担任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利用职务的便利,为秦某挂靠的江西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承接临桂县五通镇绕城线公路、穴田中桥改建、陶善至平水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等施工项目提供帮助,2016年初,被告人王谦在桂林市临桂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内收受秦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王谦担任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的职务期间,与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原所长毛秀德(另案处理)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承接临桂县(区)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和开展合作的单位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返还款、合作单位收取部分利润作为返还款,被告人王谦与毛秀德共同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5.5万元。
被告人毛秀德:一、2013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毛秀德担任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二、被告人毛秀德在担任担任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所长期间,与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王谦(另案处理)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临桂县(区)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和开展合作的单位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返还款、合作单位收取部分利润返还款,被告人毛秀德与王谦共同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5.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谦、毛秀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和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此次宣判该院通过高清远程视频系统连线被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的被告人王谦、毛秀德进行远程宣判,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